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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设立、项目实施地确定、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监督、项目撤销与终止等。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集项目、定向募集项目和下拨项目三种形式。
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本会或捐赠人(发起人)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
定向募集项目是指由捐赠人(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且有定向使用意愿而设立的项目。
下拨项目是指上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下拨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本会自行设立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设立用途、使用方式、资金额度、实施时限等必要事项。
第五条 捐赠人(发起人)与本会联合设立的项目,应与本会签署项目捐赠(发起)协议书,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 捐赠人(发起人)经本会批准可享有项目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且尊重公序良俗。
第七条 项目应使用带有红十字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活动。
第八条 需要设立子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的,子项目设立须符合母项目的宗旨与目的,为实施母项目所必需,并按照本制度实施管理。子项目为其它执行单位的,应与执行单位签订委托执行协议书。
第九条 本会综合业务部门应当就项目设立征求评审组(风险控制领导小组)意见,对项目立项进行评估。项目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二)项目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公益性;
(四)项目的可操作性;
(五)项目的风险评估;
(六)项目经费预算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七)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项目支出标准和类别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和政府行政支出规定;
(八)合作方尽职调查情况;
(九)项目可持续性和效益。
第十条 通过上述评估的项目须经评审组(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红十字会党组会通过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设立市红十字会项目评审小组(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由市红十字会班子成员、赈济科、综合科、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县(市、区)申报“5.8公益”“99公益”等项目,需经市红十字会项目评审小组(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地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地筛选应根据人道救助“最易受损”原则、需求性原则和项目实施地支持原则确定项目的实施单位和实施群体。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备选点一般不低于两个。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流程。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发布项目的红十字会逐级申报;
(二)市红十字会业务部门通过评估项目实施单位执行能力、是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以往项目执行成效、当地党政支持情况等,对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三)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实施点后,向上级红会申报或批准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指定人员对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重大项目须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按预算执行、按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书,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预算科目、金额及测算依据,执行计划,评估办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检查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还需定期向党组和上级红会报告项目阶段性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一)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手册等管理文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二)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预算,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三)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定期评估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项目审批的红十字会逐级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总结的编制,内容通常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背景和目标;
(三)项目实施周期;
(四)项目执行内容、资金使用及管理;
(五)项目结算;
(六)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社会效益;
(七)可持续性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合作关系并追回违规违约使用资金,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且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
(二)未按期完成,或未征得本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缺失或提供虚假项目报告、财务报告或原始凭证等重要项目资料的;
(四)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合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的;
(五)存在其它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指定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五条 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或项目审批的上级红十字会的书面意见,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应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绵阳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和项目财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纳入单位“三重一大”程序办理;在编人员差旅费用不得在项目中列支;涉及会议费用的需有项目预算规定并参照《绵阳市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差旅费在项目中列支的须有项目预算规定;涉及培训费用的,参照《绵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应通过本会账户进行网银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资助款、慰问金、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受助人、志愿者、专家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保留收款人的身份证号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备查。专家费用应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务部门应按照《绵阳市红十字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绵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整理、保存和公开项目信息及资料。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包括邀请或者接受捐赠方、社会公众、监事会、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业务科室、财务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受益对象的确定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二)受益对象及资助标准的审议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三)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及预算科目执行;
(四)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五)采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捐方进行反馈,按年度出具项目执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本会认定的重大项目终结后须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果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被终止、撤销的,市红十字会将项目违规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项目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项目目的已实现;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或其它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管理制度,违反基本公序良俗、已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红十字会公信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会指导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它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红十字会。
主办单位:绵阳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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